药物流产指通过给药造成胚胎死亡后再排出,初给药时无剧痛,可有少量阴道出血及下腹隐痛,多为给药后胚胎坏死而引起疼痛。
因各人痛阈不一疼痛耐受程度不一,有感觉象普通痛经可耐受者,有感觉痛难忍而阵发性加剧者,排胎前夜痛可耐受者,但绝大部分排胎痛可耐受,排胎后痛渐消。
药物流产可在妊娠49天内进行,若病人的月经较规则,月经周期约为30天。 同时患者此次怀孕不会出现排卵拖后现象,患者在绝经后40-49天内即可进行B超检查,可见到宫腔内的怀孕孕囊通常在1.0厘米以上。 B超测定后可检查血液,在排除了药物流产禁忌后可选用药物流产。
若病人通常月经周期较长,如月经两个月或三个月来潮1次,或是病人此次妊娠出现排卵托后,病人不能用停经时间为标准。 能不能药物流产是以B超检查为标准的,如果病人B超检查孕囊为1.0-2.0厘米,则无药物流产禁忌,排除胚胎停止发育,可选择药物流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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